4、2025年9月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179号公告称,将对原产于中国的单模光纤征收为期四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星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均为43.35%。措施有效期为2025年9月19日~2026年1月18日。
2、2025年9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壁纸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PVC壁纸和无纺布壁纸。本次调查不包括数字定制壁纸、天然壁纸以及布基壁纸。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3、2025年9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欧盟的双(2,2,6,6-四甲基-4-哌啶基)癸二酸酯(光稳定剂700)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4、2025年9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印制电路板工具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PCB钻头和铣刀,柄径标准尺寸为3.175毫米。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5、2025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五氟乙烷(HFC-125)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6、2025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7、2025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氢氟碳化物R-32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8、2025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盐酸乙胺丁醇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9、2025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10、2025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新加坡的抗氧化剂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涉案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0-761美元/吨,其中生产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利安隆(珠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均为0,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为280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761美元/吨;新加坡涉案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562-868美元/吨,其中BASF South East Asia Pte Ltd.为562美元/吨、新加坡其他生产商为868美元/吨。
11、2025年9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聚四氟乙烯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如下:中国为0-5,933.70美元/吨,俄罗斯为4,578.80美元/吨。
12、2025年9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冷轧无取向电工钢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如下:涉案生产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均为223.82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414.92美元/吨。涉案产品包括冷轧硅钢扁平材产品,无论是否成卷,也不论宽度和厚度。用于制造冷轧无取向电工钢的冷轧全硬硅电工钢(CRFH)不适用本案反倾销措施。
13、2025年9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起重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生产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有限公司均为24.87%,中国其他生产商为52.03%。涉案产品如下:1.起重能力为40吨至260吨的履带式起重机,无论是全组装、半组装还是拆解形式。2.起重能力为25吨至160吨的汽车起重机,无论是全组装、半组装还是拆解形式。
14、2025年9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铜缆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15、2025年9月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巴林和泰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为194-295美元/吨,巴林为238-254美元/吨,泰国为202-394美元/吨。涉案产品包括玻璃纤维组合粗纱(AR)和玻璃纤维直接粗纱(DR)、玻璃短切原丝(CS)和玻璃短切原丝毡(CSM)。
1、2025年9月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2025/2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马来西亚企业以到岸价(CIF)征收44%反倾销税,但马来西亚企业Penfabric Sdn. Berhad不适用上述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澳大利亚(2起):
1、2025年9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95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钢角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6年3月24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6月2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2、2025年9月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8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反倾销案以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反补贴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轻微改变出口至澳大利亚以规避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案调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3、2025年9月10日,W T 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埃及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埃及调查机关对进口热轧板卷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初裁,建议自2025年9月14日至2026年4月1日对进口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税率为13.6%且不低于3673埃及镑/吨。本案调查期为2021年1月~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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