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意社不完全统计,2026年4月份,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了多达49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美国(16起):
2、2026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德国、日本、韩国、瑞典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无取向电工钢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407.52%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德国涉案产品以98.84%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日本涉案产品以204.7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韩国涉案产品以6.88%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瑞典涉案产品以126.72%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以52.23%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无取向电工钢作出第二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58.88%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的补贴以8.61%—17.12%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3、2026年4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4、2026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石油管材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99.14%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20.90%-26.19%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5、2026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56.8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52.22%-166.34%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6、2025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德国、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6.80%—337.07%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德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7.10%—14.74%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印度涉案产品的补贴以5.92%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意大利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3.40%—44.86%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德国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德国涉案产品以78.36%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意大利涉案产品以58.48%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7、2026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36.86%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8、2026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40.4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以6.1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9、2026年4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临时钢制围栏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10、2026年4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生产商及出口商科思创聚合物(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出口商Shandong Mingko Co., Ltd.倾销率均为85.11%,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倾销率为159.04%。
11、2026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床垫发起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柬埔寨、马来西亚、塞尔维亚、泰国、土耳其和越南的床垫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2、2026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排量为99cc~225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3、2026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4、2026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无螺栓钢制货架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5、2026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6、2026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非重复充装钢瓶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欧盟(3起):
2、2026年4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盟成员国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味精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同时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味精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3、2026年4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盟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分析期为2023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欧亚经济委员会(2起):
1、2026年4月1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6/479/AD41号公告称,依据委员会2026年4月7日第46号决议,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火花塞征收17.23%反倾销税。以下情况不适用反倾销税:1.欧亚经济联盟部分成员国给予涉案产品年度配额,对配额内的涉案产品免征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亚美尼亚为50万件、白俄罗斯为180万件、哈萨克斯坦为600万件、吉尔吉斯坦为50万件;2.进口至哈萨克斯坦的用于生产(包括后续保修)机动车的火花塞免征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2026年4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原产于中国和阿塞拜疆铝带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披露,若取消中国和阿塞拜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倾销及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相关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维持2020年第115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税率为13.14%、阿塞拜疆税率为16.18%。
韩国(2起):
1、2026年4月22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6-7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丙烯酸丁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以下出口商/生产商及其关联企业税率为9.53%至19.17%,具体如下:泰兴市昇科化工有限公司为11.88%、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为9.53%、平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19.17%。措施自2026年4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6年8月21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6年4月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6-7号公告称,应韩国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固体氢氧化钠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除另行延期(最长两个月)外,预计初裁将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印尼(2起):
2、2026年4月2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KADI)发布第AD.03/173/KADI.1/04/2026号公告称,应印尼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卷启动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硼含量为0.0008%~0.003%及(或)钛含量小于等于0.025%的热轧钢卷。
泰国(1起):
越南(1起):
巴基斯坦(2起):
1、2026年4月18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20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比利时、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和土耳其的过氧化氢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措施自2025年9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作为仅供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用于外国援助项目以及符合《1969年海关法》规定的任何出口或外国援助项目免税计划的涉案产品不适用反倾销税。
2、2026年4月10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36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连铸坯材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4.04%的反倾销税,措施自2025年6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为铁及非合金钢、合金钢的半成品,用于再轧机生产钢筋、线材、梁、槽钢和T型铁等。作为仅供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用于外国援助项目以及符合《1969年海关法》规定的任何出口或外国援助项目免税计划的涉案产品不适用反倾销税。
澳大利亚(3起):
1、2026年4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6/054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D酸)反规避调查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6年7月6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8月20日向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2、2026年4月2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6/035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新出口商复审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大陆出口商冠县创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最低限价计征反倾销税;以从价税计征反补贴税,税率为1.2%。
3、2026年4月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6/042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热轧钢卷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所确定的保证金作出修改如下:鉴于已停止对出口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反补贴调查,故不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上述四家出口商的临时反倾销税如下: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104.1%,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为36.0%,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64.6%,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为38.9%;中国其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持不变,即116.9%。
巴西(3起):
1、2026年4月20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应墨西哥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敏纸卷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2026年4月10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用微丝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终裁,正式将现行反倾销税由从价税18.97%调整为从量税1.02美元/千克。涉案产品为直径0.6~1.6毫米,无论是否涂镀铜,通过电弧加热熔化以焊接钢材的锰硅合金实心碳钢丝。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3、2026年4月9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缆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5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措施自2024年12月17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阿根廷(1起):
1、2026年4月21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6年第53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定对鞋底和/或鞋面为非真皮,可拆卸或未组装的运动鞋从原生产发展部2021年第915号公告中确认的15.7美元/双的反倾销措施适用范围中排除。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秘鲁(3起):
1、2026年4月19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064-2026/CDB-INDECOPI号公告称,应秘鲁国内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混纺织物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轻微改变(用粘胶纤维替代棉纤维)出口至秘鲁以规避反倾销税。本案调查期为2017年1月至2025年10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6年4月12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065-2026/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正式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本溪北方轧钢有限公司、本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税额均为81.3美元/吨。涉案产品为直径介于5.5~16毫米、表面和横截面光滑的低碳和高碳非合金盘条。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3、2026年4月12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058-2026/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混纺织物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第273-2021/CDB-INDECOPI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0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措施自2026年11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为涤棉短纤维制成的(涤纶重量占比超过50%)、幅宽不超过1.80米、单位克重在80~130克/平方米之间的单色(本色、漂白及染色)平纹织物。
埃及(2起):
2、埃及自2026年4月2日起正式对进口冷轧卷材、镀锌板及预涂板以到岸价(CIF)从价税结合最低从量税实施保障措施(含临时保障措施),本案调查期为2022年至2024年。涉案产品不包括涂有抗菌保护涂层的镀锌钢、涂有塑料PET或VCM的镀锌钢、涂有厚度不小于200微米增塑溶胶涂层的镀锌钢等。
摩洛哥(2起):
2、2026年4月10日,摩洛哥工业和贸易部发布第DDC/04/2026号公告称,应摩洛哥生产商申请,决定自2026年4月13日起对进口大米启动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包括白米和糙米(黄米),但是香米(如巴斯马蒂米及类似产品)除外。预计终裁将于立案之日起9至12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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