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07月31日讯
据生意社不完全统计,2025年7月份,有1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了多达6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1、2025年7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2、2025年7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活性阳极材料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申请单独税率的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93.50%(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93.50%)、中国全国统一税率为102.72%(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02.72%)。
3、2025年7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土耳其的刹车鼓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4、2025年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六胺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405.19%(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394.65%);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六胺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Changzhou Highassay Chemical Co.、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锐源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泰国绵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润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青岛三凯化工有限公司、Runhua Chemical Industry、山东奥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补贴率均为420.73%,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420.73%。
5、2025年7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赤藓糖醇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71.62%(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371.53%)、中国全国统一税率为450.64%(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450.64%)。
6、2025年7月11日,应企业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餐具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是否进口自泰国和越南的使用中国产铝箔制成的铝制餐具以规避美国对中国涉案产品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7、2025年7月11日,应企业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排量为99cc~225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从中国出口的某些型号的立式发动机是否规避了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8、2025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浮法玻璃制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46.68%(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246.66%)、中国全国统一税率为311.81%(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311.79%);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8.55%-850.42%(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8.55%-846.42%)。
9、2025年7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钨珠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01.32%。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钨珠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Luoyang Combat Tungsten & Molybdenum Materials Co., Ltd.、洛阳弘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北方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陕西鑫恒稀有金属有限公司、西安难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Zhuzhou Oston Carbide Co., Ltd.和ZhuZhou Tungsten Man Materials Co., Ltd.补贴率均为292.84%,株洲科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55.64%。
10、2025年7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11、2025年7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木制橱柜和浴室柜及其零部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262.18%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12、2025年7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木制橱柜和浴室柜及其零部件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3.33%—293.45%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13、2025年7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59.64%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14、2025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韩国、墨西哥和土耳其的薄壁矩形钢管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的薄壁矩形钢管发起第三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立 案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5、2025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6、2025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南非的铁钒合金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和南非的铁钒合金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7、2025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碳酸钡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碳酸钡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2025年7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泰国2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环氧树脂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17.3%,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扬农锦湖化工有限公司反倾销税均为33.0%,其他合作企业反倾销税为23.0%、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反倾销税为33.0%;泰国生产商/出口商反倾销税为29.9%;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反倾销税为10.8%—11.0%。同时,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7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有机涂层板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补贴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中国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0—26.1%、反补贴税率为13.7%—44.7%。本次日落复审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分析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3、2025年7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对欧盟国内产业构成的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次日落复审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
4、2025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熔融氧化铝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重庆市赛特刚玉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125.2%、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111.9%、其他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118.8%、其他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136.3%。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5、2025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多层木地板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吉林新合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和Jilin Forest Industry New Jinqiao Songlin Flooring Co., Ltd.反倾销税均为32.1%、大连千秋木业有限公司、抚松地王木业有限公司、抚松金隆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抚松金秋木业有限公司、抚松千秋木业有限公司反倾销税均为36.1%、珲春兴家地板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春德林木业有限公司反倾销税均为21.3%、其他合作企业反倾销税为28.0%、其他公司反倾销税为36.1%。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6、2025年7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赖氨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反倾销税为47.7%、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58.2%、其他合作企业反倾销税为53.1%、其他公司反倾销税为58.2%。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欧亚经济委员会(1起):
1、2025年7月15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45/AD41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第7号令,对原产于中国的火花塞启动反倾销调查。
日本(2起):
1、2025年7月22日,日本财政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
2、2025年7月3日,日本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自即日起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均为95.2%,措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2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上述反倾销税。
1、2025年7月11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142号公告,将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石油树脂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税率为2.26%~3.50%、中国台湾地区税率为7.07%和18.52%。软化点不低于130℃的C9石油树脂不适用上述反倾销税。
2、2025年7月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139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中国的厚度不小于4.75毫米且宽度不小于60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板临时反倾销税的截止日期由2025年7月24延期至2025年9月4日。
1、2025年7月18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5/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4月22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涉案生产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36.90美元/吨,其他中国生产商为121.79美元/吨。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1、2025年7月14日,越南发布第2027⁄QD-BCT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决定不再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措施自2025年7月23日起生效。
2、2025年7月4日,越南工贸部签署第1959⁄QD-BCT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板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3.10%~27.83%的反倾销税,措施自2025年7月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对印度涉案产品作出否定性终裁,决定不对印度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终止反倾销调查;与此同时,越南工贸部签署第1958⁄QD-BCT号公告,不接受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
3、2025年7月4日,越南贸工部发布公告称,原产于中国的H型钢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8月4日前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
4、2025年7月2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1914⁄QD-BCT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味精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3,396,156~6,385,289越南盾/吨、印尼为5,289,439越南盾/吨。措施自2025年7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30年7月22日。
1、2025年7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埃及和俄罗斯的聚丙烯薄膜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企业宿迁市金田塑业有限公司为51.70%、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16.76%、中国其他企业为62.94%,埃及为12.85%~42.62%,俄罗斯为47.14%。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2025年7月22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子挂钟作出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以到岸价(CIF)对涉案产品征收23%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3、2025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称,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聚酯纱线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2月3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2025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称,原产于中国、印度和马来西亚的聚酯合成长丝纱线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1月9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025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称,原产于中国大陆、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成长纤维织物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1月28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2025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称,原产于中国的非织造布产品和人造革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5月28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025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称,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聚乙烯、聚丙烯制防水油布以及聚合塑料类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5月6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2025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称,原产于中国的净重小于等于13公斤的焊接机(配件除外)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5月22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2025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称,原产于中国的电动厨房器具用的刀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3月24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0、2025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称,原产于中国的耕作机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5月28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1、2025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称,原产于中国的圆柱门锁、冷藏装置门锁及门锁配件(不包括机电锁、电磁锁和全电子锁)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3月27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马来西亚(1起):
1、2025年7月4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镀锌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不超过120天的临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3.86%-26.80%、韩国8.97%-31.47%、越南11.41%-57.90%。该措施自2025年7月7日起生效。本案终裁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
澳大利亚(3起):
1、2025年7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68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盘条反规避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7月21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5年10月1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2、2025年7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67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7月21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5年9月15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3、2025年7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61号公告称,应中国出口商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对其出口至澳大利亚的聚氯乙烯扁平电缆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复审调查,审查与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有关的可变因素是否应进行变更。本案的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10月26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5年12月10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1、2025年7月2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73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外径尺寸大于等于5英寸(141.3毫米)且小于等于14英寸(355.6毫米)的无缝碳钢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778.99-835.47美元/吨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7月2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63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邻苯二甲酸酐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62.65—773.79美元/吨。该措施不适用于1公斤以下包装的邻苯二甲酸酐。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2025年7月21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5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纱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
4、2025年7月1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5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韩国以及德国的无取向硅钢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大陆90.00-166.32美元/吨,韩国0.00-166.32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90.00-166.32美元/吨,德国166.32美元/吨。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025年7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4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1.25-1.77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为65和70系列汽车轮胎,轮辋尺寸为13英寸和14英寸,轮胎宽度为165毫米、175毫米和185毫米。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2025年7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5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和美国的分子量在300至4500克/摩尔之间且纯度不低于90%的聚醚多元醇,包括浓度不低于90%的聚醚多元醇混合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959.19-1469.16美元/吨的反倾销税、对美国的涉案产品征收555.19-680.13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025年7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55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340.52美元/吨[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涉案产品的外直径为6毫米或1/4英寸(含)至2032毫米或80英寸(含)、厚度为0.40毫米(含)至12.70毫米(含)。上述反倾销措施不适用圆锥形不锈钢管。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2025年7月10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发布第17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管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以最低限价的形式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具体如下:对税号7304.19.00.00项下的无缝油气钢管设定净重2756.17美元/吨的最低限价,当涉案产品的离岸报关价(FOB)低于最低限价时,征收差额反倾销税;对税号7306.19.00.00项下的焊接油气钢管设定净重1537.41美元/吨的最低限价,当涉案产品的离岸报关价低于最低限价时,征收差额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外直径大于等于60.3毫米且小于等于219.1毫米的圆形截面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管,但不包括不锈钢管。措施自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2025年7月3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发布第16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绞股绳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设定离岸价(FOB)3.36美元/千克的最低限价,对报关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低限价与报关价差额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1、2025年7月7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5年第93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意大利的铝制散热器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同时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规避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2025年7月8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发布第092-2025/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64.6美元/吨的临时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涉案产品为直径介于5.5~16毫米、表面和横截面光滑的低碳和高碳非合金盘条。
1、2025年7月1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公告称,应加拿大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铸铁污水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审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加拿大边 境服务署将在90天内对该案作出初裁。
【大宗商品公式定价原理】
生意社基准价是基于价格大数据与生意社价格模型产生的交易指导价,又称生意社价格。可用于确定以下两种需求的交易结算价:
1、指定日期的结算价
2、指定周期的平均结算价
定价公式:结算价 = 生意社基准价×K+C
K:调整系数,包括账期成本等因素。
C:升贴水,包括物流成本、品牌价差、区域价差等因素。
(文章来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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