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按此公告,恢复煤炭进口关税。按照自贸协定,来自澳大利亚,东盟的进口煤继续实行0关税;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煤实行最惠国税率,无烟煤、炼焦煤、褐煤关税为3%,动力煤关税为6%。调整前(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0的进口暂定税率。
【大宗商品公式定价原理】
生意社基准价是基于价格大数据与生意社价格模型产生的交易指导价,又称生意社价格。可用于确定以下两种需求的交易结算价:(文章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