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08月29日讯
据生意社不完全统计,2025年8月份,有12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了多达52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1、2025年8月2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聚丙烯瓦楞箱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全国统一税率为83.64%(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73.10%)。除另行延期外,反倾销终裁预计将于2025年11月12日与反补贴终裁合并作出。
2、2025年8月2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渣罐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94.43%(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278.81%)。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渣罐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Chaeng Great Wall Steel Casting Co. Ltd.、UMECC Beijing Equipment Inc. Ltd.、Cast-Con Engineering GmbH & Co. KG、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Dawang Metals Co., Ltd.、GVA Krefeld GmbH、大连辽冶矿产有限公司、洛阳中泰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鑫尼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均为226.16%。
3、2025年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碳钢合金盘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10.25%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4、2025年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瓷砖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本案现行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358.81%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5、2025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木制橱柜和浴室柜及其零部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6、2025年8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门板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中国企业补贴税率为59.17%—921.42%。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反补贴终裁。
7、2025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聚丙烯瓦楞箱作出反补贴初裁,因无企业参与应诉,初步裁定中国企业补贴税率为199.60%。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反补贴终裁。
8、2025年8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六胺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建立造成了实质阻碍。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9、2025年8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临时钢制围栏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36.57%—187.69%(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36.57%—187.69%)、中国全国统一税率为187.69%(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87.69%)。
10、2025年8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11、2025年8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溶胶—凝胶氧化铝陶瓷磨料颗粒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88.32%(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72.22%)。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溶胶—凝胶氧化铝陶瓷磨料颗粒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英格瓷四砂泰山磨料有限公司、孚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前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郑州坤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洛阳润宝超硬磨料有限公司、河南磨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雨荣研磨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瑞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海旭磨料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均为165.05%。
12、2025年8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升降门扭簧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734.33%-779.31%(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723.79%-767.77%);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升降门扭簧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天津市旺夏弹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 海旭龙弹簧厂、如东贝乐德纺织有限公司、嘉兴泰克弹簧有限公司、九龙五金弹弓厂有限公司、宁波君言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市球实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均为257.46%。
13、2025年8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钨珠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建立造成了实质阻碍。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14、2025年8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作出第二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4.11%-32.58%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15、2025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6、2025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聚酯薄膜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2025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缬氨酸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希杰(沈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32.2%、巴彦淖尔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53.9%、其他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42.8%、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临时反倾销税为53.9%。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蜡烛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宁波旷世居家用品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10.6%、宁波旷世智源工艺设计有限公司和安徽芬缘芳香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均为70.9%、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57.5%、其他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55.5%、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临时反倾销税为70.9%。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3、2025年8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碳酸钡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83.9%、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72.6%、其他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78.2%、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临时反倾销税为83.9%;印度生产商/出口商临时反倾销税为4.6%。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4、2025年8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制或腌制甜玉米粒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太阳花食品工业(信丰)有限公司和Sunny Food Industry Co., Ltd.临时反倾销税均为37.5%、漳州市同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均为54.3%、其他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48.1%、其生产商/出口商临时反倾销税为54.3%。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5、2025年8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成卷铝箔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中国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14.2%—35.6%。本次日落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分析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6、2025年8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高压无缝钢瓶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浙江威能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63.2%、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宽城天海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均为90.3%、非抽样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73.8%、其他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118.0%。
日本(1起):
1、2025年8月13日,日本财政部发布公告,应日本企业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热镀锌钢带和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
1、2025年8月12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171号公告,拟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不锈钢板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思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香港、STX Japan Corporation、Best Win International Co., Ltd.、江苏大庚不锈钢有限公司及上述企业的关联企业及其出口商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税率均为21.62%。
1、2025年8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9/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氟橡胶反倾销措施的截止日期由2025年11月27日延长至2026年2月26日(含)。
2、2025年8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沙特阿拉伯、泰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液态环氧树脂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37-258美元/吨,韩国为184-483美元/吨,泰国为119-331美元/吨,沙特阿拉伯为175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为115美元/吨。涉案产品不包括固体、半固体、溶液或水性环氧树脂和共混 改性液态环氧树脂以及溴化溶剂型环氧树脂。
3、2025年8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秘鲁和泰国的腈纶纤维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为34-216美元/吨,泰国为56-236美元/吨,秘鲁为920美元/吨。
4、2025年8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进口非合金和合金扁钢制品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税,其中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1.5%、第三年11%。同时,对涉案产品设定CIF最低限价,最低限价为675-964美元/吨,当涉案产品的CIF进口价格高于相应最低限价时,不征收保障措施税。涉案产品包括以下5种:1. 热轧卷材、薄板和板材,2.热轧中厚板,3.冷轧卷材和薄板,4.金属涂层钢卷和钢板,无论是否成型,包括镀锌或铝锌或锌铝镁涂层,5.彩色涂层卷材和板材,无论是否成型。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上述涉案产品1-5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上述涉案产品2-5适用本案的保措措施。进口自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热轧卷材、薄板和板材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涉案产品1-5不适用于本案的保障措施。
5、2025年8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泰国以及美国的聚氯乙烯悬浮树脂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122-232美元/吨,印度尼西亚为55-204美元/吨,日本为49-148美元/吨,韩国为0-169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为22-205美元/吨,泰国为60-193美元/吨,美国72-284美元/吨。涉案产品为K值高于55且最高达77的PVC悬浮树脂。
6、2025年8月1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未处理气相二氧化硅作出反吸收肯定性终裁,建议修改2021年11月11日第66/2021-Customs(ADD)所确定的反倾销税,修改后的税额如下: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由1018美元/吨变更为1296美元/吨,有效期同2021年11月11日第66/2021-Customs(ADD)所确定的期限;中国生产商瓦克化学气相二氧化硅(张家港)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保持不变,分别为0和1296美元/吨。
7、2025年8月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亚麻含量超过50%的亚麻织物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内地2.36美元/米、香港特别行政区1.14美元/米。
8、2025年8月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6/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5月6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大陆生产商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和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均为1167美元/吨、中国大陆其他生产商为1458美元/吨,马来西亚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1568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159美元/吨。以下产品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彩色墨粉、MICR墨粉(支票印刷专用墨粉)、原始设备制造商印刷设备用进口墨粉、墨粉盒用墨粉以及液体墨粉。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1、2025年8月14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310/QD-BCT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普碳及合金钢镀层板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0~37.13%、韩国为0~15.67%。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1、2025年8月1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70/2025/NTC/PTA号公告称,应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精对苯二甲酸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预计初裁将于立案之日起60~180天内作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2025年8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24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每平米重量超过150克的聚氨酯非织造布产品和每平米重量超过150克的人造革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阿联酋、意大利和埃及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
2、2025年8月2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2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浸渍聚氨酯纺织品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通过阿联酋、意大利和埃及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
3、2025年8月2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20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铰接链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欧盟(西班牙除外)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进口自欧盟(西班牙除外)的铰接链征收1200美元/吨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2025年8月7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6号公告,对进口钢铁制研磨机用研磨球及类似品作出保障措施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5年8月26日~2026年8月25日为185美元/吨、2026年8月26日~2027年8月25日为180美元/吨、2027年8月26日~2028年8月25日为175美元/吨。措施实施以土耳其总统的相关征税令为准。
5、2025年8月7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27号公告称,应土耳其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塑料安抚奶嘴、塑料奶瓶和吸奶器等母乳喂养及其护理用品启动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澳大利亚(5起):
1、2025年8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80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可互换夹紧螺栓夹头反倾销终裁结果,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9月12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2、2025年8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79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可互换夹紧螺栓支架反倾销终裁结果,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9月12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3、2025年8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76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盘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12月10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2月23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4、2025年8月1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74号公告称,鉴于中国出口商宁波锋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中国其他出口商出口至澳大利亚的可互换夹紧螺栓支架补贴幅度微小,可忽略不计,因此终止对中国可互换夹紧螺栓支架的反补贴调查。
5、2025年8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72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50毫米的钢筋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12月10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2月9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1、2025年8月18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64号公告称,应申请方的申请,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雾化器反倾销调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8月1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63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氯乙烯树脂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2025年8月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60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描述:E型和/或E-CR型玻璃纤维,采用轻微加捻长丝(粗纱),线密度等于或大于100g/km。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2025年8月21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5年第1206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启动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由天然或合成材料鞋面和鞋底制成,适用于日常、社交或运动的男鞋、女鞋及童鞋,但不包括税号6401至6405项下的矫形鞋,以及用于滑雪橇或滑雪板的鞋。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措施持续有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2025年8月21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0.46美元/千克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纤维密度大于1旦尼尔、小于等于3.2旦尼尔,韧性小于6.9克/旦尼尔的聚酯短纤,但不包括染色纤维(包括黑色)及低熔点或硅化纤维。措施自2024年7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2025年8月13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管接头作出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1.0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措施自2024年8月5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为外径0.5~16英寸(含)的碳钢管接头,包括弯头、三通、异径管及帽。
3、2025年8月13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成 人自行车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轮径大于20英寸的2轮成 人自行车,包括变速/无变速山地车、未组装的自行车和城市自行车,不包括赛车/公路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墨西哥经济部可以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90天内已向墨西哥报关的涉案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4、2025年8月5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环氧大豆油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均适用1.71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巴西生产商/出口商适用0.13~1.16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
【大宗商品公式定价原理】
生意社基准价是基于价格大数据与生意社价格模型产生的交易指导价,又称生意社价格。可用于确定以下两种需求的交易结算价:
1、指定日期的结算价
2、指定周期的平均结算价
定价公式:结算价 = 生意社基准价×K+C
K:调整系数,包括账期成本等因素。
C:升贴水,包括物流成本、品牌价差、区域价差等因素。
(文章来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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