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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湾合作委员会对进口钢产品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https://www.100ppi.com  2021年06月07日 08:27  商务部

  2021年5月12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巴林代表海湾合作委员会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海湾合作委员建议对进口钢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年为16%,第二年为15.2%,第三年为14.44%。该征税建议将自公告发布于海合会贸易救济局技术秘书处(TSAIP)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本案调查期为2014年~2019年6月。涉案产品包括金属涂层钢板(MetallicCoatedSteel,税号721030、721049、721069、721220、721230、721250、721260、722591、722592、722599)、有机涂层钢(OrganicCoatedSteel,税号721240)、钢筋和线材(ReinforcedSteelBarsandWireRod,税号721310、721320、721391、721399、721410、721430、721510、721550、721590、722710、722720、722810、722820、722840、722850、722860、721710、721720、721730、721790、722100、722300、722920、722990)、圆形、方形和矩形钢棒(Circular,Square,and RectangularSticksand Rods,税号721491、721499、722211、722219、721610、721631、721632、730810、730110)、角钢及异型钢(AnglesandShapes,税号721621、721650、730120)、焊接和无缝管,油井管除外(Welded and Seamless Pipe sand Tubes not Including Items for GasandOil,税号730539、730661、730690、730431、730590、730840、730890)。进口自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10日内提交案件磋商申请。

  (文章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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