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涨跌榜-生意社

本社首页 > 商品动态 > 正文

引入境外交易者 棕榈油期货国际化启动

https://www.100ppi.com  2020年12月22日 08:42  期货日报

  12月22日,大商所将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作为我国首个全进口商品期货品种,棕榈油期货成为已上市农产品期货中的首个特定品种。近日,期货日报记者采访了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棕榈油期货运行情况、引入境外交易者的重要意义以及境外交易者的参与路径。

  期货日报:大商所为何选择棕榈油期货作为首个农产品境内特定品种?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首先,棕榈油是全球产量最大、国际贸易量最大的植物油品种,也是一个需求端在国内,供给端则全部依赖进口的特殊品种。我国目前是世界第二大棕榈油进口国和第三大消费国。因此,棕榈油期货天然具有国际化基因,有着得天独厚的国际化优势。

  其次,棕榈油期货2007年在大商所上市,上市十余年来,运行稳健,市场规模稳步提升,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棕榈油期货市场。今年上半年,大商所棕榈油期货成交量在全球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中排名第二位,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

  最后,经过多年发展,棕榈油期货已具备较雄厚的产业基础,功能发挥较好。目前利用棕榈油期货套保的棕榈油企业进口量占我国进口量的85%以上。我国大型油脂企业以及在华跨国粮油企业均较为充分地利用棕榈油期货品种开展套期保值交易,棕榈油期货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棕榈油期现货价格相关系数达0.99,国内70%的棕榈油现货贸易采用大商所棕榈油期货价格进行基差定价,棕榈油期货已经成为国内现货贸易的定价基准,并深刻影响国际市场定价。

  期货日报:在当前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棕榈油期货交易,对实体经济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棕榈油作为我国全进口商品,在当前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基于国内需求优势,引入境外交易者,将打通其生产、加工、消费环节,境内棕榈油期货市场较好的流动性,能更好满足境内外棕榈油生产、加工和贸易企业的避险需求,形成完整的产业风险管理链条,这无疑将进一步带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协同和畅通,这既是契合产业本身特点和诉求的“必要之举”,又是主动立足国内大循环、促进“双循环”的“顺势之策”,也将助力“一带一路”产业合作行稳致远。

  期货日报: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棕榈油期货交易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格局深刻调整,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更好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

  如今,期货市场的重要性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时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棕榈油期货交易,吸引国际棕榈油加工、贸易等境外企业参与进来,能够促进境内外、期现货棕榈油市场深度融合,同时有助于提高棕榈油期货市场运行效率和流动性,优化市场结构,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和发展质量,有利于境内棕榈油期货国际定价能力提升,也将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期货日报:在国际化路径上,棕榈油期货与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有哪些相似之处?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大商所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在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方面均采用其他境内特定品种的现行方式。

  在境外参与者管理方面,将按照实名制、交易编码一户一码管理。同时,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交易应满足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

  交易方面,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或境外经纪机构转委托境内期货公司方式参与;结算制度上,仍是以人民币计价,美元可以作为保证金。在风控管理上,境内、境外客户采用统一监管标准,持仓、限额、保证金等均保持一致。

  期货日报:棕榈油期货国际化方案设计上有哪些特别的考虑和安排?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相较于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棕榈油期货在交割制度上,增加了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得交割的相关规定。这主要考虑如单位客户不能开具或者接收增值税发票,将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增加对手方交割成本。为有效保护交易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故在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的有关规则中增加了此项规定。

  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客户,规则要求,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棕榈油期货合约单位客户的持仓,在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配对双方均为不得交割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此外,交割规则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持仓的处理方式没有变化,即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按交割违约处理。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生意社欢迎各方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经过授权并注明来源生意社;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dana@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